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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二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6.12

  • 警否認向李家田施行「水刑」 致窒息 亦否認上級用槍指嚇、稱「殺咗你都冇問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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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2日)踏入第32日審訊。辯方盤問拘捕被告李家田的偵緝警員楊立隆。辯方指出,警方到李的住所作拘捕時,將他推入廁所並武力對待約40分鐘。其中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(音譯)多次掌摑李的臉,追問手槍放在何處,又指「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」。馮亦恐嚇:「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,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」,他更將自己手槍放李的手心,表示:「依家支槍有你指模,我可以話你搶槍,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」,他其後用槍指住李說:「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阿媽身上」。警員5820及楊立隆分別重拳毆打及腳踢李,楊恐嚇稱:「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?」。楊及一名戴「勞力士」手錶的警員對李施行「水刑」,以濕毛巾蓋臉令其幾乎窒息。後者將自己手槍的子彈放李手上稱:「我可以話依粒子彈係喺你屋企搵到」。楊對於辯方說法一律不同意。

李家田稱保管手槍1至2周 其後歸還吳智鴻

第四名控方證人,為拘捕被告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,他第二日作供。楊昨供稱,在2020年6月11日獲指示,到李位於古洞的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,李在警誡下表示:「我淨係去過西貢試槍,之後支槍就畀返『鴻仔』,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」。李其後被帶返上水警署進行錄影會面。

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片段,李表示在西貢試槍回程時,「鴻仔」(吳智鴻)將一支手槍交給他,並展示內有彈匣連14至15粒子彈。「鴻仔」稱「屠龍」隊長「Healer」(黃振強)要求將槍交予李,李接過手槍後放背包。李表示有告知「Healer」手槍在自己手上,對方著他「袋住先」。李稱自己保管手槍約1至2星期,期間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,並無使用。其後「鴻仔」以 Telegram 聯絡李,表示「要返支槍防身」,兩人在新蒲崗雙喜街近公園位置交收。

辯方指警多次掌摑李家田 追問手槍下落並稱「黃振強篤咗你出嚟」

其後由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進行盤問。偵緝警員楊立隆表示他當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。他確認當日一同前往拘捕的,還有案件主管女督察張堃婷、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(音譯)、偵緝警長 58438、偵緝警員 5820、13344 及 16117。

辯方問到在拘捕李家田前,是否有人向楊表示日後拘捕任何人時,「唔好打得咁緊要」、「打都唔好留痕跡」,因早前被捕的黃振強事後投訴警方。楊表示沒有。楊早前的證供指,他們到李的住所時,由其母親應門。辯方指李母現已離世;楊表示不知道。

楊表示,入房後發現李坐在椅子上睡覺,於是叫醒對方。楊不同意李睡眼惺忪,認為他處於清醒狀態。楊沒有詢問其精神狀態是否可以,便向他作出拘捕及警誡。李在警誡下有回答,楊承認沒有告訴他有權修改或增補記事冊上的紀錄,亦同意沒有受任何因素阻礙。楊亦承認沒有即時向李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,但否認故意不讓李知道其權利。另外,楊確認重點搜查隊及警犬隊到場搜屋3小時,最後沒有搜獲任何東西。

辯方向楊指出案情,實際上他與另外4名同僚,即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(音譯)、偵緝警員 5820、一名戴「勞力士」手錶的警員,以及一名曲髮的警員,並無向李作出警誡、拘捕或展示搜查令。5人帶李入房後,警員5820用手銬將李雙手反鎖背後,他們強迫李坐在電腦椅上,並將他推入廁所。馮保羅(音譯)暴力地掌摑李的臉並問:「支槍喺邊?」,李反問:「咩槍呀?」,馮再掌摑李的臉數次,並對他大叫:「仲扮嘢?你係檸檬呀嘛。」。李否認,馮隨即恐嚇李:「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」。

image02 ▲ 拘捕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

辯方指警向李施行「水刑」 以濕毛巾蓋臉令其窒息

其後,警員5820用重拳打李的氣門數次,並問:「有冇呀?」。馮則表示:「嗱,我哋依家想搵返支狗(槍)啫,因為依家唔對數」,李回答:「冇」。其後,楊及警員5820一同打李的腹部,楊更用軍裝長靴踢李的左腰間,並大叫:「仲扮嘢?冇呀啦?」。不同警員在廁所內毆打李,維持約30至45分鐘。其後馮表示:「肯講未呀,依家我哋畀機會你,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,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支槍,如果唔係你就大鑊」,李回答:「冇」。

戴「勞力士」錶的警員之後將毛巾放在李的臉上,遮蓋其眼、耳及口,並從後拉扯頭髮令其臉朝上。最後他對李施行「水刑」,他開花灑弄濕李臉上的毛巾,使其差點窒息。馮問:「講唔講?」,李回答:「冇」,戴「勞力士」錶的警員再次施行「水刑」。其間有警員不斷打李的腹部。馮再問:「講唔講?」,李表示:「我想食支煙先」,最後獲批准。

辯方指警向李表示「我殺咗你都冇問題」 將子彈放其手心稱已沾指模

其後,馮再次恐嚇李:「諗清楚未呀?我要搵支槍啫,黃振強講晒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嗰啲嘢出嚟啦,同鴻仔佢哋行呀嘛,知㗎啦。依家係唔對數啫,我哋係幫緊你咋」。李表示:「冇呀,真係冇」。楊再次對李施行「水刑」,李叫:「唔好呀」。馮表示:「你知唔知依啲係恐怖份子,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,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」。

楊之後扯李的頭髮令他站起,進一步恐嚇稱:「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?」。「勞力士」警員則取出腰間的手槍,把子彈取出並放在李的手心上前後摩擦,並恐嚇他說:「依粒子彈而家有你指模,我可以話依粒子彈係喺你屋企搵到,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咋,仲會連你阿媽都拉埋」。

這時馮拿出自己的手槍,並按在李的手心,恐嚇他說:「依家支槍有你指模,我可以話你搶槍,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」。馮更用槍指住李說:「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阿媽身上」。李回答:「支槍唔喺我度」。馮追問:「喺邊個度?」,李回答:「喺鴻仔度」。

辯方指警展示其他人的相片 下令李記住

其後馮打開電話的相片問李:「係咪依個?」,李回答:「係」。馮亦稱:「一個長毛係吳智鴻,你認得佢㗎嘛,認住佢呀」。他又展示另一相片說:「依個大舊衰你識㗎啦,你哋隊長呀嘛,Healer 呀,黃振強呀,你識㗎啦」。李回應:「嗯」。多名警員均向李展示相片,包括不同人物、身份證及閉路電視截圖。他們又介紹上述各人的代號及全名,並下令李要記住。

當他們打開賴振邦的相片時,李表示不認得對方,警員隨即說:「依個乸乸地嘅係賴振邦,花名 Bobby,有同你一齊行山(試槍)㗎嘛,記住佢呀,一定要記住佢」。其後,楊要求李在電話上按密碼,李照做。他亦有提供 Telegram、iPad 及電腦密碼。接着,警員再教導李一些有關槍械的專用名詞,包括「扳機」及「上膛」,並要求李記住。

對於辯方上述說法,李一律不同意。

警一度改口稱沒有上手銬

辯方指,警員之後將飯盒給予李,並解開其手銬,讓他在廁所內吃飯。楊表示:「部分同意」,他不同意是在廁所吃飯。法官張慧玲質疑楊早前的證供沒有提及上手銬,楊於是澄清:「唔好意思,我澄清返係冇上手銬」。

警否認故意不讓李與母親見面

辯方指出,李根本沒有說過記事冊所寫的警誡供詞,全部都是警員捏造;楊不同意。辯方又指出,由於警員在廁所毆打李,他在被威逼的情況下才交出密碼,以及在記事冊上簽署;楊不同意。楊承認在警方搜屋的8小時期間,李沒有與其母親見面,但楊否認是故意不批准見面,以免李向母親投訴遭毆打。楊表示不記得由誰看守李母。

辯方指警要求跟稿回答 若表現良好可獲保釋

搜屋完畢後,李被帶到落馬洲警署。辯方指出,馮要求李記住一份稿,內容為:「黃振強係隊長,鴻仔畀槍我,我有同小熊一齊去試槍及試炸彈。行山時有見過賴振邦。我係屠龍小隊成員。我個花名係檸檬」。楊一律不同意。

其後李被帶到上水警署進行錄影會面,他提及曾將手槍放在綠色袋。楊承認雖然李所述牽涉藏有槍械罪名,但沒有就此事再向他作出警誡,原因為他覺得沒有需要。馮又指,李回答警員問題時,需要將剛才的稿說出,若有細節不清楚可自行作答案。馮表示,若李在錄影會面的表現良好可獲保釋,李基於被威逼利誘及武力對待,遂答應馮的要求。另外,李因沒有回答警方喜歡的版本,故途中表示「唔好意思」。楊一律不同意。

辯方最後指出,警方拍攝現場環境的相片中,一張可見有綠色斜孭袋放在桌上,另一張則沒有。楊未能解釋為何兩者有分別。辯方質疑警方故意捏造證供,將袋放在桌上;楊不同意。

案件明(13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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