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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1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7.30

  • 控方指只需證被告加入協議但毋須實行、提陪審團勿帶入政治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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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30日)踏入第61日審訊。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,提及本案控罪屬「串謀罪行」,即達成「協議」作不合法行為,控方毋須證明協議成功實行。控方續指,一旦達成協議後,可以「有人進、有人出」,後來加入者只需知道協議目的及自己的角色,毋須知道他人崗位。她引用「打劫」的例子:「我只需要知道目的係打劫銀行,知道我係負責揸車;我唔需要知道邊間銀行,唔需要知道邊個踩線。」至於牽涉籌錢作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,則毋須證明與用槍及炸彈相關,只需證明款項用作破壞公共設施及投擲汽油彈等。控方亦提醒陪審員,不論對2019年社會運動取向如何,支持還是反對,但考慮本案時「唔好將自己嘅立場放喺入面」。

控方:可選擇性相信證人證供

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今作結案陳詞。控方指,陪審員為法理機制中重要的一環,他們作為事實的裁斷者,需考慮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,證實本案罪行。控方指陪審員要考慮是否相信證人或專家的證供,但他們可選擇性相信,毋須盡信。控方舉例,陪審員可選擇是否相信李家田的錄影會面內容:「唔可以話覺得佢靚仔,或者講嘢好聽就信,要聽晒其他證供去選擇」,陪審員亦可以其人生經驗或智慧作出判斷。

控方:需證明在公共場所或政府建築物 擺炸彈意圖致他人死傷

就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控方引法例表示,「訂明標的」意指「基建設施、公共場所、政府建築物」。而控罪的元素牽涉在上述地點擺放爆炸性裝置,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。若陪審員未能就首罪達成裁決,就要考慮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但此罪的分別在於「相當可能」會導致相關後果。

至於「串謀謀殺」罪,控方指謀殺的對象為警方人員。而在本港法例之下,只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令被殺者受到嚴重身體傷害。控方的立場是,上述3罪均聚焦於12.8計劃,被告是有串謀用槍及放炸彈。

控方:籌錢罪毋須證明意圖用錢作12.8計劃

另外,控方指就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則毋須證明意圖「籌錢」作12.8計劃,亦毋須證明與槍械炸彈有一定關連性,只需要證明「籌錢」作為恐怖主義行為,包括破壞公共設施及投擲汽油彈。

控方:毋須證明非法協議成功實行

控方指,本案控罪屬「串謀罪行」,即達成「協議」作出不合法行為,毋須證明協議目的最終成功實行。控方舉例指:「大家可以想像我同我團隊決定打劫銀行,我買槍、你買炸藥、再搵人踩線,咁嘅協議冇可能咁蠢,白紙黑字寫低。」她指加上現代科技的發展,現時有 WhatsApp 及 Telegram 等程式,因此未必會清楚寫下協議。

控方:加入協議者只需知目的及自己角色、毋須知他人崗位

控方續指,一旦達成協議後,可以「有人進、有人出」,而後來加入者只需要知道協議目的及自己的角色,毋須知道其他人的崗位。她續引用「打劫」的例子:「我只需要知道目的係打劫銀行,知道我係負責揸車;我唔需要知道邊間銀行,唔需要知道邊個踩線」。控方指,在本案中吳智鴻團隊一開始已提及要用槍,其後「屠龍」慢慢加入計劃。控方最後指,雖然警方的拘捕行動令計劃未能完成,但關鍵基礎是本案有協議。

控方指黃突收錢故「賭大咗」:有幾多後生仔二十出頭見過百幾萬

就案情方面,控方首先簡述作為污點證人的黃振強的證供。控方指由於黃是認罪後作供,因此陪審員在考慮時要特別小心。控方亦強調,不論陪審員對2019年社會運動的取向如何,是支持還是反對,但在考慮本案的時候「唔好將自己嘅立場放喺入面」。

控方表示,黃接受辯方盤問時,遭指出他為人「貪威識食」、「爛賭」、「賭錢幾大手」。控方又稱,辯方指出黃為人不可信,「明顯想攞最高著數」,而且經常在隊員不知情之下「揸主意」。

惟控方亦指,黃當時任職搭棚工人,正值社會運動之時,「突然不停有錢湧入嚟,百幾萬⋯⋯難聽啲講,有幾多後生仔喺二十歲出頭見過百幾萬。」控方指,黃因此「賭大咗」,並借「屠龍」之名獲取資金,繼續縱容自己的賭博習慣。據黃的證供,「屠龍」成名後獲吳主動接觸,吳亦透露可以找到槍,並想「拉攏」黃的成員加入。

控方:炸彈威力大

控方又提到,警方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華仁書院檢獲的兩個炸彈,經檢驗後發現內藏金屬釘。控方引述軍火專家報告指,炸彈威力可造成直徑400米內的人死亡或嚴重受傷。控方補充:「炸彈好似好細,但專家話威力就係咁大。」

證據顯示吳智鴻及彭軍壕於12月7日至8日,三度前往香港華仁書院。其間吳向黃傳訊息表示:「組裝緊炸彈」、「完成咗個細」。其後兩人要求賴振邦將物資送到港華。

控方:要考慮李家田在錄影會面的狀態 是否似被警打

本案僅李家田有出庭作供。控方指,陪審員需要考慮哪些證供屬實。李供稱被警方人員毆打及施行「水刑」共30至45分鐘,但控方卻指:「佢喺錄影會面嘅神態,似唔似俾人打咗30至45分鐘?」控方又質疑,李聲稱遭警方要求記住其他涉案者的姓名,但他在錄影會面時一個姓名都說不出。

案件明(31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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